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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可以申请执行股东吗,公司被执行可以申请破产吗

可不可以直接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需要视情况而定:

公司被执行可以申请执行股东吗,公司被执行可以申请破产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一般情况下,股东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2、但是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拿钱替公司还债:

(1)股东没有如实出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就是所谓的“一人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前一定要进行公司清算。如果没有清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就注销,意图逃避债务,就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有:

由上可知,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出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那么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1、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而股东在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时候,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情形,这样才能知道公司是否应该回购股东的股权。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法律分析:当一家公司被强制执行时,通常不会对其他股东产生直接影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债务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资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这些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如果这些股东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之一,在执行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在公司中的股份,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含的财产权益是可以成为执行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有限公司,但不冻结其股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公司作为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独立的,所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被执行人转让股权的,不得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2、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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