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二审诉讼期间公司注销,但仍然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为公司虽然注销,尚未进行起算,主体仍然存在。
2、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应当正常出庭应诉。
3、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23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1、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在其存续期间,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将归属于总公司,义务也应由总公司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比之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在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需承担原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债务、合同关系等。总公司需确保其资产的完整性,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原分公司的合同关系,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在承担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总公司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应主动与相关方沟通,寻求共识,避免产生纠纷。
5、对于分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担,关键是总公司需对原分公司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处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处理与原分公司的合同关系,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总公司应遵循法律原则,制定合理解决方案,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em>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em>。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
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
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就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受某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权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B、C、D、E四公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而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数债权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
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B公司的债权占有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议的通过。
公司破产(gōng sī pò chǎn),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谁承担需要看具体情况。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