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清偿顺序可分为破产程序和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两种情况。具体清偿顺序如下:1、能进入破产程序,就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在执行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前提下,经过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由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核;2、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1、同一被执行人被多个起诉,有执行顺序吗
2、是的,同一被执行人被多个起诉时,存在执行顺序的问题。一般来说,执行顺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3、优先执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等紧急需要的案件。
4、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起诉时,按照债权人起诉的先后顺序进行执行。
5、如果同一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人数较多,可以按照债权人起诉的先后顺序和债权金额大小进行排序,并制定执行计划。如果同一被执行的案件涉及到多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执行顺序。
6、在处理同一被执行人被多个起诉的案件时,存在执行顺序的问题。执行顺序一般按照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等紧急需要的案件优先,同时考虑债权人起诉的先后顺序和债权金额大小等因素。在制定执行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或者给予该财产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因变更可导致申请执行人受到损害的,还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1、被执行人应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但是法院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5、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7、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8、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9、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加入执行程序分配财产;
2、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中止执行并移送破产程序;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附上执行依据,明确分配事实与理由;
4、分配顺序为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最后是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1、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债权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4、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5、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综上所述,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有权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加入执行程序,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可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必须在执行程序期间提出分配申请,并遵循法定的债权分配顺序,即优先满足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先行查封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以及最后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未进入执行程序,仍然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
共同被执行人的执行顺序一般是先执行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如果数额不够,然后再执行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